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个税改革关键在于促进权利公平
燕农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日前在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主办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上透露,多位专家建议的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在研讨中(9月15日《东方早报》)。
  依笔者之见,个税改革之所以成为恒温的热点话题,是因为它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缴纳个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履行了义务之后,应然享有对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之于公民个体之间应该是趋近公平的。正是基于此,才有了对个税起征点调整过程中到底哪部分人受益的讨论,也才有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呼声。
  社会经济发展的背后,永远伴随着公民权利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经济越发展,越应该关注民生。而关注民生的根本,一方面在于促进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利公平;另一方面在于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权利的公平享有。
  从前者来看,“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显然比以个人为单位扣除个税更公平。因为一个人的收入水平并不代表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以个人为单位扣除个税,对于内部“贫富分化”的家庭来讲,显然弱化了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公平性。从后者来看,公民在缴纳了法定税赋之后,应该享有对应的权利。换言之,公民纳税的本旨在于换取对应的公共服务。从这个层面讲,围绕个税,更大的权利公平是公民能够享有越来越完善的公共服务。
  个税起征点调整到底惠及了哪部分人、“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等等,是个税所产生的显性的权利公平;能够换取对应的公共服务,是个税所产生的深层的公民权利公平。一定程度上,公民并不仅仅关心税赋的多寡,更关心公共服务的保障是否充足。在一个完善和到位的公共服务体系中,税赋多寡或许不一定是社会焦点。
  所以,深层次促进个税征收公平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抓个税改革的同时,更稳健地托起公共服务的完善和增长。惟其如此,才能深度吻合“统一、简化、公平”的个税改革目标,也才能够趋近税收的本质价值。